1 、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 ,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、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;
2 、许诺超高收益率;
3 、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、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 、分红 、利息 ;
4、在街头 、超市 、商场等人群流动 、聚集场所摆摊 、设点发放“理财产品”广告 ,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;
5 、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所谓的领导讲话 、重要会议文件内容 ,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 、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等描述或内容;
6 、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 ,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的“项目”或“理财产品” ;
7、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、饭店 、写字楼举行的“投资”推介会;
8、通过群发短信 、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“投资项目” 、“理财产品” 。